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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消保法大對比 大陸三包台灣頻出包
May 5th 2014, 22:38
「平平」都是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令,兩岸法規卻是大不同。消基會發現中國大陸對消費者的保護,明顯較台灣周全,若是大陸消費者權益受損時,規定是由業者舉證,而台灣卻要民眾自行舉證;大陸實施包退、包換、包修的制度,如賣家的商品不符合品質,消費者能要求賣家更換,但台灣卻沒有明文規定;而大陸對於網購也訂出明確規範來保護消費者。
有位台商分別在台灣和大陸購買冷、暖器時,發現商品瑕疵,一狀告到法庭。台灣的法院要求消費者舉證,才能得到補償,因此該名台商敗訴;反觀大陸法院馬上要求業者須要負責舉證責任,說明並非因商品導致消費權益受損,業者因無法提供證明而敗訴,得要賠償消費者的損失。
中國在電器等商品的包換、包修、包退的「三包」制度也比台灣健全,消費者可在購物後的7日內依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向經營者要求維修或退換不合品質要求的商品。即使過了7日期限,符合法定解除合約的消費者,也可向業者要求退貨,不符合條件則可要求履行修理及更換義務。
消基會指出,台灣網購市場去(2013)年達7,300億的產值,但消費者與業者發生糾紛時,網路交易平台卻不用負任何責任;反觀中國則有明文規定網路交易平台若不能提供業者有效的真實資料,或消費者權利受業者侵害,但卻未採取必要措施,網路交易平台業者須與銷售業者共同負連帶責任。
中國實施的「消法」明文規定,如果商品有召回的情況,企業經營者必須負擔消費者因商品被召回所必要的支出費用。比如汽車在維修這段期間,業者必須補償消費者通勤等各方面的損失,不過台灣的「消保法」卻沒有相關規範來維護消費者權益。
消基會進一步表示,大陸的「消法」有許多條文比台灣現行的「消保法」更為完善,反觀台灣對於消費者保護的標準,真得是略遜一籌,值得我國未來修法的借鏡。同時,也會向消保處提出建議,如果消保處不採納相關意見,就會積極和立委溝通,希望透過修法來讓台灣的「消保法」更加完善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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