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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官稽查禮券定型化契約 新光三越、統一阪急遭點名
Jul 3rd 2014, 04:06

記者彭夢竺/台北報導

許多人購物,會使用禮券,各大百貨公司、通路也喜歡以禮券當作贈品,不過,也容易造成糾紛。台北市政府今(3)日召開記者會,公佈稽查15家大型超商、量販店及百貨的禮券定型化契約結果,還是有2家百貨不符合規定,新光三越未記載履約保證的起訖日期、統一阪急則是履約保證期間已屆滿。

台北市政府法務局抽查15家大型超商、量販店及百貨公司的禮券定型化契約是否符合「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主任消保官陳信誠表示,15家業者發行的禮券,仍有2家百貨公司履約保證內容記載未符合規定,其中「新光三越百貨信義新天地」未記載履約保證的起訖日期;而「統一阪急百貨台北店」禮券記載的履約保證起訖日期為101年9月20日至102年12月20日,保證期間已屆滿。

雖然2家百貨業者都表示,目前實際仍與銀行簽約提供足額履約保證,該禮券只是舊版印製,尚未銷售完畢而已,但是消保官還是分別函請業者提出改善方案,若是業者拒絕、規避將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7條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陳信誠呼籲,消費者購買並使用禮券時應注意4點,像是購買任何禮券前,應先充分了解商品或提供服務之特性;應視需要購買適量之額度;所購買的禮券應盡量於短期內使用;消費糾紛發生時,消費者宜即時經由申訴管道進行申訴,以確保自身的消費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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