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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裁黑心商 擬設懲罰性賠償
Nov 10th 2013, 19:41
食安問題連環爆,湧現重罰黑心業者的聲浪。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將討論民法修正草案,包括增訂「懲罰性賠償」制度,如果通過,未來對因「故意」而造成他人損害者,將可在一般損害賠償之外,另外請求更高額的懲罰性賠償金。
近來食安問題頻傳,不少讀者投書反映,司法單位不僅要防止其脫產逃逸,更要設立「懲罰性賠償條款」。
我國現行民法損害賠償制度,以「回復原狀」為主,重在「填補性賠償」,並無「懲罰性賠償」規定;但許多人認為現行罰則太輕,欠缺嚇阻作用,有必要引進英美等國的「懲罰性賠償」。
立院司委會今天排定審查多項民法修正草案,第一個法案就是國民黨立委陳根德、蔣乃辛等人所提,在民法增訂第一百九十五條之一,規定「如為故意不法侵害他人之行為者,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之情節,酌定五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加重加害人的賠償責任。
陳根德等人的提案說明指出,依我國現行損害賠償規定,對於例如詐欺或竊盜,加害人只須將所詐得或竊得之物返還即可,以致詐騙集團或竊盜者有恃無恐;此外,因現行規定嚴守「填補損害」原則,車禍案件肇事者寧可把被害人故意撞死,賠償金額反而比過失撞成殘廢來得少,形成「台灣人命不值錢」的不公平惡習。
提案主要是參考英美法系國家動輒出現「上億元天價」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希望引進國內。我國消費者保護法、公平交易法、健康食品管理法等,雖有「懲罰性賠償」條款,但僅限於這些「特別法」。立委認為,為遏止惡意的加害行為,保護被害人權益,實有必要在民法增設適用所有「故意侵權行為」的懲罰性賠償制度。
立委並指出,除了英美法系國家,日、法、德等國的民法雖無懲罰性賠償條款,但其最高法院對於懲罰性賠償亦採肯定態度,足見對於侵權行為判處懲罰性賠償金,已是世界潮流所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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