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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統免罰18.5億 食管法爭議多
Jul 17th 2014, 07:16

【台灣醒報記者杜胤廣台北報導】大統長基食品向衛福部提出訴願後,撤銷18.5億元的罰鍰!17日消基會針對月初衛福部撤銷大統免罰不法所得利益18.5億元召開記者會指出,雖在法律制度上,「基於一罪不兩罰的原則」,僅判罰5千萬元,但只占油品不法販賣所得的37分之1,根本無法警惕業者,且凸顯出《食管法》的規範不足。消基會呼籲,應重新檢討法制問題。

去年10月大統長基食品被驚爆劣油風波後,彰化縣衛生局祭出行政裁罰2800萬元,但消基會呼籲衛福部可引用《食管法》第44條第2項,依照所得利益超過法定罰鍰,且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者,可在所得利益的範圍內裁罰,最後經衛福部邀集各單位協商後,裁罰18.5億元,追討業者不當利益,但大統向衛福部訴願撤銷罰款,7月上旬竟獲得平反。

消基會指出,去年12月期間,彰化地院依多項詐欺罪,以《刑法》判決大統負責人高振利16年有期徒刑,且販賣多款混充油品的行為,也依《食管法》第49條,判決繳付5千萬罰款,但衛福部基於「一罪不兩罰」的原則,撤銷其18.5億的行政罰款。

消基會祕書長雷立芬認為,雖在法律制度上,依法判決,但此次彰化地院僅引用《食管法》第49條,判罰5千萬罰款,只佔油品的不法販賣所得19億5千260萬的37分之1,根本無法達到警惕效果。

另外,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在4月時已團體訴訟,求償3.3億元,是否會判贏很難說,就算贏了,3.3億元與18.5億元仍差一大截。

「此事凸顯出《食管法》的相互競爭效果,行政處分的意義何在?」消基會董事長張智剛說,法院引用《食管法》第49條,判罰5千萬罰款已達最高上限,但與去年5月新增的第44條,追討不法所得的行政罰款18.5億的法制意義出現互相競爭的問題,最後只有業者得利。

張智剛舉例表示,黑心食品層出不窮,去年12月因冒牌台灣米的「泉順」被農糧署廢止糧商登記資格,事後又向行政院提出訴願,6月成功也恢復糧商資格。大統黑心油向衛福部訴願,也成功免繳18.5億罰款,根本是對業者先開鍘、後縱放。消基會呼籲,衛福部、法務部與行政院消保處等,應積極協調,解決現階段《食管法》不完備的地方,讓消費者可以得到適當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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