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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員資遣年資 高公局:已優於既有法令
Jun 12th 2014, 04:38
針對前國道收費員自救會不斷提出訴求,認為高公局資遣收費員後,只發給7個月資遣費,希望政府重新計算,將收費員在收費站工作的全部年資納入資遣費計算。對此,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今天(12日)表示,發給收費員的資遣費已優於既有法令,如果要將收費員全部工作年資納入資遣費計算,真的有困難。
前國道收費員自救會持續抗爭,除了提出多項指控,也提出多項訴求,包括要求將收費員在收費站工作的全部年資納入資遣費計算。
對此,高公局副局長吳木富12日表示,高公局計算收費員資遣年資是依據中央機關解釋。由於收費員是在2008年才納入勞基法,因此納入勞基法之前的年資無法以勞基法結算,加上勞基法新制自2005年開始實施,因此2008年以後只能以新制「每年半個月」的資遣費計算。
換言之,從2008年到2013年底,總計6年只能發給3個月;但高公局已發出優於法令2倍以上的資遣費,如果連2008年以前的年資都要納入資遣費,真的有困難。吳木富說:『(原音)所以說(民國)97年到102年底,頂多就是6年,如果依照新制的算法,資遣費就是3個月,但是我們已經再另外補到7個月,那這一塊怎麼做,是透過勞資協商,所以已經是超過既有法令上相對是優於他們的一個做法。那他現在期待是說,(民國)97年以前的年資統統算是勞基法適用,那這個不是我高公局可以解釋的,這是全國的問題,所以這個是真的有它一個困難。』
對於部分收費員自救會成員擔憂遠通為了經濟利益,用盡方法逼退收費員,因為遠通若「逼走」收費員的成本是新台幣1億多元,但轉置所有收費員卻需花費5.79億。對此,高公局也表示,收費員轉置後,如遭遇不當對待,除了可循既有管道,向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高公局也從5月20日開始,成立「收費員轉置關懷專案會議」,持續關懷收費員的生活,絕不會任由遠通「逼退」收費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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