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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的誘惑 消基會批舊法漏洞
Mar 28th 2014, 03:50

記者簡怡欣/台北報導

業者銷售手法花招百變,廣告相關的交易糾紛層出不窮。從胖達人、山水米,到湯底、食材誇大宣傳的鼎王;消基會今(28)日指出,廣告內容多被視為「要約引誘」,就算業者任意宣稱,但已實施20年的《消費者保護法》卻無法對廣告不實的業者開出嚴厲懲罰,對消費者的救濟之路更是雪上加霜。

業者標示不實、宣傳「亂蓋」問題一爆再爆,甚至高單價、高總價的房地產廣告也讓消費者深受其害;消基會表示,法制系統的運作不見改善,食品廣告不實罰則偏低、剝奪不當利得、及補償消費者損害機制也失靈,類似問題一再影響消費者權益。

消基會以廣告不實不利消費者法院判決說明,多數判決認為「廣告內容」不屬於要約的一部分,認定其僅屬於「要約引誘」,並不立即發生法律上的效果,也就是沒有締約的意思,只是業者「一種意思的傳達或通知」。

消基會質疑,消費者往往是因受廣告內容吸引,而選擇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卻無法主張因業者廣告不實來要求損害賠償?消基會擔憂,建商廣告不實事件已非個案或特例,且房地產售價動輒千萬起跳,業者誇稱其詞卻不需要對內容負責,讓消費者辛苦一輩子的所得平白被「詐」。

此外,消基會也曾接獲不少業者拒絕以廣告標價出售商品的案例。曾有消費者申訴參加旅行社行程,但報名後業者卻以安全考量而變動行程,但到了當地發現該設施竟正常運作,領隊則要求消費者得自付才能參加,讓消費者認為旅遊業者惡意欺瞞,更是廣告不實、背信;最後經召開協調會後,業者也認賠消費者費用。

消基會表示,有鑒於《消保法》施行20年,且不少相關的判決並沒有和原立法目的及法規精神為依歸,造成消費者的權益保護遭到限縮;另業者的銷售手法也日趨多元化,一旦企業經營者的廣告內容不當然屬於契約的一部分,相關的交易糾紛將層出不窮。

消基會呼籲,主管機關應考慮修法、明定業者經營者廣告內容屬於要約性質,避免司法判決出現模糊空間,更不讓不肖業者有開脫的機會,免於繼續讓消費者受騙上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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